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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范围: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 二 、申请材料:申请表,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种子检验室、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其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三、 审核:办事大厅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 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审查。 五、 变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期满需重新申领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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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苗木繁育单位及个人在播种前15日到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申报种植计划,植物检疫机构审定种子、苗木的检疫情况和种植区域的疫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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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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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范围: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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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申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2份);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2)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3)新开发的养殖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二、办理期限: 申请人所递交的关手续齐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证件的年审: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年审时需提供:(1)被年审《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件;(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年审申请人所递交年审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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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内容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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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申领《捕捞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捕捞许可证》申请表(2份); (2)与申请表中同版一寸面馆照片一张; (3)个人或企业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4)船只牌号的相关证明。 二、办理期限: 申请人所递交的关手续齐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证件的年审: 《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需提供:(1)被年审《捕捞许可证》原件; (2)船只年度审验合格证明。年审申请人所递交年审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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